陈星月律师上海中联(成都)律师事务所18081946701

代表业绩 06

500余万元建工仲裁反请求:返还超付工程款

仲裁反请求、超付工程款、劳务合同

事项概览

事项性质
建设工程合同仲裁及反请求
争议金额
500余万元
客户位置
仲裁被申请人并提出反请求
公开结果
返还超付工程款100万余元

项目事实与争议背景

代理中国某冶集团应对某建筑劳务公司提起的建设工程合同仲裁,争议标的500余万元。

某央企工程集团面对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仲裁,争议标的500余万元。客户既需要回应对方仲裁申请,也需要判断既有付款与工程量、结算基础之间是否形成独立的返还请求。案件的处理方向因此不是单向答辩,而是同时组织防守与主动主张。

需要同步处理的关键问题

在回应对方仲裁请求的同时,需要判断既有付款、工程量与结算基础是否支持主动提出反请求,而不是只做被动防守。

  • 对方已发起仲裁,答辩与反请求的事实基础需要在同一程序中保持清晰。
  • 是否存在超付工程款,取决于付款、工程量和结算基础能否相互对应。
  • 反请求需要有独立的请求基础和金额依据,而非仅作为谈判表达。

陈星月律师的具体工作

在答辩基础上提出返还超付工程款的反请求,围绕付款与工程量资料构建双向程序策略。

  1. 01审查对方仲裁请求及其与工程量、结算资料之间的关系。
  2. 02在答辩工作基础上,判断并提出返还超付工程款的反请求。
  3. 03围绕付款资料和工程量资料形成双向程序策略。
  4. 04在成都仲裁委员会程序中同时回应对方请求并支持客户的独立主张。

可公开的处理节点

  1. 仲裁标的500余万元。
  2. 对方为建筑劳务公司。
  3. 客户提出返还超付工程款的反请求。
  4. 对方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,返还超付工程款100万余元获支持。

可公开结果

成都仲裁委员会驳回对方全部仲裁请求,并支持返还超付工程款100万余元的反请求。

案件所呈现的处理价值

本案体现了建工仲裁中不应只停留在被动答辩。若付款与工程量资料显示存在独立返还基础,应评估是否通过反请求将客户自身主张纳入同一争议处理框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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